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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章程

941023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61209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章程

依銓敘部 97115 管二字第0972899240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維護教育部所屬公務人員權益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國立台灣大學註冊組,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本會之分會。
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教育行政人員之權益。

       二、改善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之工作條件。

       三、提昇教育行政之工作效率。

       四、促進教育行政人員之聯誼合作。

       五、舉辦教育行政人員之服務活動。

六、依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協商各項事宜。

七、其他。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本部及附屬機關、國立大專校院及國立高中職學校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軍職人員及教師。

        二、教育部本部及附屬機關、國立大專校院及國立高中職學校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或86321日以後聘用之助教。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六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七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以機關學校為單位,會員人數超過十人者,每十人得選出一人為會員代表,超過部分之會員代表人數四捨五入;會員人數五人以上未滿十人者,得選出一位會員代表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十二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八、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九、議決加入或退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全體會員或會員就會員中選任,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但出缺至無人可遞補時,不再遞補,惟仍不得少於法定理事、監事最低員額5人及1人。 

 

十四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五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十六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十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二十     本會置專兼任會務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長分派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學術、福利、康樂、申訴、紀律、財務法規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設各種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十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但章程之修改、理事及監事之罷免、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財產之處分、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之修改,並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原則上每三個月至少各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為利討論會務,理事會、監事會得共同召開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二百元,每繳交方式有:

1.每年繳交。

2.提前三年一次繳交新臺幣伍佰元。

3.提前六年一次繳交新臺幣壹仟元。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經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每年三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財務收支報告、事業之經營狀況,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連同會員名冊、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施行,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