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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抵稅說明:
受贈對象
可抵稅比率
個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最高不超過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企業
最高不超過全年營利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限
備註: 1.本會經銓敘部94年12月22日部管協字第094007號核准立案。 2.會員、社員繳交的年費、入會費等性質的款項,並不屬於捐贈性質。 3.列舉捐贈扣除額時,要檢附捐贈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