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以維護教育部所屬公務人員權益為宗旨。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南路五號教育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本會之分會。
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教育行政人員之權益。
二、改善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之工作條件。
三、提昇教育行政之工作效率。
四、促進教育行政人員之聯誼合作。
五、舉辦教育行政人員之服務活動。
六、依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協商各項事宜。
七、其他。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本部及附屬機關、國立大專校院及國立高中職學校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
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軍職人員及教師。
二、教育部本部及附屬機關、國立大專校院及國立高中職學校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或
86年3月21日以後聘用之助教。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
三、已入會會員退休後,得經本會理監事會議議決延聘為榮譽會員,但無本章程第六條及
第十二條行使權之適用。
四、凡符合本章程第五條資格者,一次繳納十年入會費者,得視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六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七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
之會費。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規程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以機關學校為單位,會員人數超過十人者,每十人得選出一人為會員代表,超過
部分之會員代表人數四捨五入;會員人數五人以上未滿十人者,得選出一位會員代表。
每單位並得選出至多2名候補會員代表。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出缺時,其缺額由同單位之候補會員代表依次遞補;若無候補會員代表,則由其
同單位之會員互推一人遞補;其任期至原會員代表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八、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提案。
九、議決加入或退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協會之解散,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全體會員或會員就會員中選任,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但出缺至無人可遞補時,不再遞補,惟仍不得少於
法定理事、監事最低員額5人及1人。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本會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任免之。
理事長不克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均不克視事時,由理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條
本會得敦聘顧問及置專兼任會務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免職時亦同。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長分派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學術、福利、康樂、申訴、紀律、財務及法規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設各種小組或
其他內部 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五日前)外,應於十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但章程之修改、理事及監事之罷免、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財產之處分、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之修改,並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原則上每三個月至少各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為利討論會務,理事會、監事會得共同召開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每繳交方式有:
1.每年繳交。
2.提前三年一次繳交新臺幣六佰元。
3.提前六年一次繳交新臺幣壹仟元。
三、 榮譽會員及永久會員需一次繳交新台幣三千元。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政府補助經費。
八、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每年三月前,應由理事會編造財務收支報告、事業之經營狀況,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會,再經監事會議通過或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並連同會員名冊、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施行,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