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有關公務人員之定義,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及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公務人員協會法雖無協會辦理訓練進修有關給假之規定,惟依協會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會員訓練進修事項,是以,公務人員如奉派或核准參加協會辦理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活動時,自可給予公假。
約聘僱人員雖非本法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之適用範圍,惟其屬性亦為執行公共事務之人員,其進用依據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與一般私法性質之勞動契約關係,實屬有別,為適度保障是類人員之結社權,爰明定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本法第九條之規定,加入服務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即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只具備加入其服務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權利,不得發起、籌組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完成許可之公務人員協會開立給會員捐款之收據,捐款人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法列舉扣除。
公務人員協會會員或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為一權。另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